粤医保发〔2022〕5号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服务疫情防控大局,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3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
全省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把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体现到具体行动上,担起疫情防控的政治责任。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主动作为、积极配合,持续发挥医保职能作用,慎终如始抓好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各项工作,全力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调整优化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和治疗用药政策
按照国家部署,根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以下简称《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及时调整优化相关政策。将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及相应检测项目,分别临时性纳入我省医保医用耗材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参保人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门诊、住院发生的抗原检测费用分别按各地现行普通门诊、住院待遇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检测试剂的费用,可使用个人账户支付。《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新增的药品临时性纳入我省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甲类药品管理。各市要按照《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药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0〕34号)要求,继续做好疑似和确诊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
各地要严格落实新冠病毒检测服务价格等相关政策,督促相关机构严格执行。要加强新冠病毒检测价格的监测,协同推进价格、采购、支付和信息系统改造等工作。各采购平台要做好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和新增药品的挂网工作,医疗机构线下采购应急使用的新冠新增药品,应在一个月内及时将采购数据信息补充上传各采购平台。
三、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
发挥医保职能作用,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持续做好新冠肺炎特殊医疗保障工作。全力做好确认疑似和确诊的参保患者救治费用保障,实现“两个确保”。落实新冠肺炎CT筛查等特殊医疗保障政策,扎实做好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保障工作,助力疫情防控大局。各地可按程序预付部分新冠救治资金,及时结算医疗费用,支持医疗机构正常运转。实施“长处方”、互联网诊疗等便民服务政策,保障参保患者长期用药需求,切实降低疫情传播的安全风险。
四、优化经办管理服务
创新服务方式,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经办工作。推广“不见面”经办模式。按照“非必须、不窗口”原则,积极推广日常业务“网上办”、费用结算“系统办”、咨询交流“电话办”、紧急事项“及时办”、特殊事项“便民办”等非接触式经办途径办理医保业务。探索试行容缺受理和事后补交材料的经办举措,最大限度减少因人员流动造成疫情传播的安全风险。按照国家对公共服务场所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认真做好医疗保障经办大厅防控工作,引导办事群众佩戴口罩并自觉接受体温检测,保护好办事群众和经办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3月30日